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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男子串通投標中標1.9億元項目,檢方不起訴:情節輕微
為中標重慶市保稅港區某小學項目,重慶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與鄭某某、羅某某一起,商定將鄭某某借用到的重慶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作為擬中標單位,并通過郝某某借用另外3家公司用于圍標。最終,甲公司如愿中標,中標金額為1.9億元。
因認為上述行為涉嫌犯罪,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將該案移送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江北區檢察院于近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唐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唐某某出生于1967年,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北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審。10月15日,江北警方以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向江北區檢察院移送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將案件退回補偵一次。江北警方于同年12月14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左右,唐某某與鄭某某、羅某某(均另案處理)為中標參與承建保稅港區某小學項目,三人約定按照鄭某某占股50%、唐某某占股25%、羅某某占股25%的模式進行出資和利潤分成,并商定將鄭某某借用到的甲公司作為擬中標單位,并通過郝某某(另案處理)借用到廈門某某房屋營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用于圍標。
2019年11月,該項目開標,唐某某與鄭某某、羅某某借用上述四家公司進行圍標,統一報價,但上述公司均未中標,唐某某等人在公示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作為第一名中標候選人期間提交投訴文書,經復評委員會復評,本次項目流標。
2019年12月,該項目第二次開標,唐某某等人除繼續借用上述四家公司外,又借用到丙公司參與圍標,并統一報價。本次開標,僅有唐某某等人借用的五家公司參與,其中甲公司的資格審查被評定為不合格,乙公司被評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唐某某等人在公示期間又提交質疑,經復核委員會復核,將甲公司的資格審查評定為合格,并將甲公司評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而后乙公司在復核公示期間提出復核質疑,復核最終結果維持甲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金額為人民幣1.9億余元。甲公司中標后,唐某某等人參與施工建設,該項目正處于建設中。
江北區檢察院認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鑒于唐某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為中標參與項目建設而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并在中標后實際參與施工建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江北區檢察院作出的另一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方也以相同的理由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不過,中國檢察網未公開江北區檢察院是否對鄭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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