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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主任受賄百余萬被判5年,行賄方系恒瑞醫藥的營銷公司
近日公布的一起浙江溫州某醫院麻醉科主任受賄案終審裁定,再次曝光了著名藥企巨頭恒瑞醫藥過往行賄事實。
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2020)浙03刑終502號》,對原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簡稱溫醫大附一院)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
該院認定,徐旭仲先后三次收受財物合計140萬元,構成受賄罪。
溫州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原判認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沒收其違法所得140萬元,上繳國庫。
澎湃新聞注意到,行賄方均來自于江蘇新晨醫藥有限公司(簡稱新晨公司)。
天眼查顯示,2004年成立的新晨醫藥是國內醫藥明星企業——江蘇恒瑞醫藥股份(600276.SH)的全資營銷公司,專門從事恒瑞醫藥集團生產的麻醉、陣痛、呼吸及肝病領域的藥品營銷推廣。
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是,2017年1月8日、2018年1月27日、2019年1月22日,新晨公司工作人員孫某、紀某,為感謝時任溫醫大附一院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對新晨公司在麻醉科相關藥品業務上的關照并希望繼續得到關照,分別在溫州市鹿城區的王朝大酒店、南浦路“拉芳舍”店、楊府山公園附近,先后三次送給被告人徐旭仲40萬元、50萬元、50萬元,合計140萬元,徐旭仲均予以收受。
法院由此認為,徐旭仲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已經退贓,予以從輕處罰。
2020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旭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徐旭仲已退繳的違法所得1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徐旭仲不服,上訴稱,其沒有參與新晨公司藥品采購環節,且藥品并非直接向新晨公司采購,用藥系醫生處方行為,與徐旭仲的職務行為沒有關聯。徐旭仲還稱,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新晨公司謀取利益。
溫州市中級法院經查認為,徐旭仲時任附一醫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主要負責人,對麻醉科的診療活動有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職權,職權的履行客觀上會影響麻醉科的診療活動,影響麻醉藥品的管理、使用等,直接、間接影響新晨公司麻醉藥品在溫醫大附一院的銷量,可以利用職務便利為新晨公司謀取利益。
法院稱,徐旭仲與孫某、紀某本身沒有其他經濟往來,在明知孫某、紀某是為新晨公司麻醉藥品在其科室使用事項送錢給他時,“屬于明知有具體請托事項”仍予收受,應當認定為新晨公司謀取利益。
溫州市中院認為,在案證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徐旭仲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主體,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 行賄方江蘇新晨醫藥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注銷。
值得注意的是,新晨公司注銷3個月前,就曾被曝出行賄丑聞——2016年至2019年,新晨公司的4名銷售代表及區域經理,向浙江麗水市中心醫院麻醉科主任雷李培給予回扣和好處費共276.8萬。雷李培后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80萬元。
后來,恒瑞醫藥公告回應稱,行賄事件系子公司個人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目前,相關人員已離職,子公司相關領導已調離崗位。
北京大學醫藥管理國際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員王國華曾撰文指出,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長期存在,部分源于現有治理方式存在局限。
他認為,目前主要處理的是受賄的醫院醫生,較少追責行賄方;或者主要懲治直接行賄的工作人員或代理機構,醫藥企業可以“斷臂求生”。
“這種監管方式只解決了被發現、被查實的商業賄賂個案,而這些個案同時折射出背后規模更大、影響范圍更廣的系統性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問題,沒有形成相應的震懾、約束和制裁。”王國華指出。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人士此前曾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近年來國家通過“兩票制”、帶量采購等手段正在逐步減少藥品流通環節、擠壓藥價虛高空間,然而在醫藥未分開、醫院壟斷藥品銷售終端以及醫生薪資結構不合理等待解難題下,只要某一藥物品種存在可替代競品,回扣等不道德促銷方式便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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