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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父奔喪被辭退”引熱議,上海二中院發布案件詳情
近日,“因父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這一話題引發輿論熱議。1月26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查,事件源自該院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上海二中院介紹,王某系上海某物業公司保安。該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020年1月6日,因父親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后趕回安徽老家,請假時間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準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親去世,王某向其主管匯報,主管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聯系過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
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曠工累計已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余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
1月6日,王某請假當日公司未及時審批,該日不應認定曠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時間耗費較多,扣除3天喪假,王某實際只請了2天事假,屬合理期間范圍,公司不予批準顯然不盡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上訴認為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請假,不等公司審批即離崗,說明其主觀有曠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證明系村委會出具,真實性無法確認,公司對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時間存有質疑;國家已設立法定喪假,超出法定喪假期間的假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作出批或不批的決定。
二審判決
上海二中院認為,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王某實際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屬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喪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請假,但公司未及時審批。1月7日王某才獲知公司未予準假,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1月6日不應認定曠工。
關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應當批準,上海二中院認為縱觀本案,王某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關于公司對王某父親去世及火化下葬時間存有異議一節,上海二中院認為,相關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顯示王某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在合理范圍內,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對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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