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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時遭沖撞眼部受傷,適用“自甘風險”法院判對方無需賠償
素不相識的兩人一起打籃球時發生碰撞,一人右眼受傷,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23萬余元。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1月20日從杭州西湖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適用《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判令被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底,老劉和小王在一處籃球場一起打球,運動中發生碰撞,老劉的右眼受傷。經診治和自行委托鑒定,右眼遺留功能障礙,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老劉將小王訴至法院,索賠23萬余元。
庭審中,老劉稱小王打球技術較差,動作幅度大,自己雖然一直小心,但還是受傷了。小王則辯稱,兩人是不慎碰撞,老劉應當意識到籃球運動有較高的人身損害風險,自己與他此前并不認識,也無宿怨,不存在故意傷害的可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該案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籃球運動有較強的對抗性、風險性,一般人能預見參與該運動有受傷的危險。老劉有幾十年的打球經歷,應有此常識,其自愿參與籃球運動,屬“自甘風險”行為。兩人之前不認識,因同時段在同一籃球場自由組合開展籃球運動,在沒有證據證實老劉受傷系小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情況下,結合籃球運動群體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特點,應認定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自甘風險”規則保障了群眾參加文體活動的積極性,使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參與者不被“多少賠點”的觀念“誤傷”,對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和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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