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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0萬,代孕“買家”從泰國帶回一個混血嬰兒
近日,女星鄭爽疑似在美國代孕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同時也將代孕產業展現在公眾面前。我國明令禁止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輿論對于代孕行為一片討伐,今日,中央政法委“長安劍”評鄭爽代孕棄養風波:鉆法律空子,這絕不是無辜。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代孕,但卻有投機者尋求境外的代孕機構滿足訴求,此行為成為了當下司法監管的灰色地帶。
一名知情人為紅星新聞記者講述了A先生通過代孕機構,橫跨多個國家和人種,領回代孕嬰兒的經過。
但紅星新聞記者發現,由此引發的糾紛,由于前期所簽訂的合同本身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出現糾紛時雙方的權益并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知情人講述:花70余萬 橫跨三國 他領回了一個混血嬰兒
2020年5月,法新社曾報道,“在(烏克蘭)幾個醫療中心有百余名兒童在等待其父母”,而這些兒童其實是代孕女性所生的嬰兒,他們的外國父母因新冠疫情無法入境將其接走。如果不是經過前后近一個月的隔離入境泰國,A先生的兒子,也可能將是這滯留的百名嬰兒其中一個。
A先生在我國南方某一線城市工作,年薪百萬,去年年末的某日,A先生的朋友圈里忽然開始經常發布一名嬰兒的照片。圈內熟識的朋友知道,這是A先生通過機構代孕的混血兒子。在鄭爽疑似代孕的新聞引爆輿論后,A先生將所有曬娃的朋友圈已經刪除。
烏克蘭基輔某機構提供的代孕信息
A先生一位知情朋友告訴紅星新聞,這個孩子是A先生通過代孕機構,選用了烏克蘭女性的卵子混合A先生的精子,由泰國的女性孕育。全部花銷在七十萬以上。“目前國內代孕通用的價格大概是70到100萬。”知情人說,代孕機構規定卵子提供者與顧客不能見面,代孕機構會提供卵子提供者童年的照片、瞳孔顏色、目前的職業和身高體重信息,顧客將根據這些信息進行“篩選”。
紅星記者查詢發現,不少國外的代孕機構或生殖中心官網頁面均提供中文版本。其中,位于烏克蘭基輔的某代孕機構于2019年12月成立了中國醫療服務公司,負責為中國及亞洲國家的不孕不育患者提供生殖醫療服務,并開通了微博、微信等賬號提供咨詢服務。
知情人說,第一次A先生選擇了一名烏克蘭模特的卵子,但孩子在母體內一兩個月時,檢測出有問題,所以流掉了。第二次A先生選擇了一名烏克蘭教師的卵子。知情人表示,據他了解,如果嬰兒出生后有先天疾病,代孕機構不會負責,“目前基因篩查技術,可以基本保證受精卵的健康優秀。甚至,可以通過此技術篩查胎兒性別,當然,指定胎兒性別需要另外加錢。” 知情人說,“這樣的做法非常殘酷,需要同時有五六個受精卵存活,然后由顧客選擇基因優良的且符合自己要求的性別的受精卵成為胎兒并出生。”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位于烏克蘭哈爾科夫的一家代孕機構官網寫明,代孕項目的總開銷約在16.5萬美元到24萬美元之間,涵蓋代孕母親的補償費與代孕期間的開銷、體外受精相關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保險及法律手續費用等,具體價格取決于客戶需求。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代孕機構給出的價格略低于前述烏克蘭機構,其官網寫明,一次代孕項目的開銷在9萬美元到20萬美元不等。
該機構一位負責中方業務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如果懷孕期間查出來孩子“有問題”,不管多久都可以流掉,但是如果孩子沒問題,中途不可以“退單”,機構和孕婦也沒有親權。如果購買了代孕套餐,則選擇何種質量的精子和卵子,都不需要再加價。
知情人告訴紅星新聞,A先生聯系的那家機構在東南亞有月子中心,客戶可以隨時了解代孕媽媽的身體健康狀況,“每周會有負責人和你的代孕媽媽合影,你也可以看到代孕媽媽的精神狀態,吃得好不好等等。”知情人說,由于疫情影響,客戶不方便去東南亞,機構就立即開通“遠程打賞”服務,即把錢打給代孕媽媽滿足她們的營養攝取,“孩子出生后可以選擇其國籍,有中國和曼谷兩種國籍可選。”
知情人說,孩子出生后,A先生親自赴曼谷,經歷了兩次隔離后帶回了自己的孩子,“陪同回來的還有一位東南亞的奶媽,她會一直照顧這個孩子到半歲之后再離開,當然,奶媽的價格也是另算的。”
“即使這個孩子是健康的,那從小他由一個單親爸爸獨自撫養,這個孩子將來的性格和心理是否健康呢?我想這個問題也許代孕者沒有考慮過。”知情人說。
律師:異國代孕的風險難被法律保護
曾代理異國代孕嬰兒在國內撫養權糾紛的律師高明月表示,當代孕胎兒出現糾紛等問題時,曾簽署的合約并不具備法律效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高明月解釋,在涉及親子關系、監護權、撫養權等事宜時,代孕條款(乃至整個代孕合同)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會被認為無效。
因此,在代孕案例中,涉及親子關系、監護權、撫養權等事宜時,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和處理。目前,法律上并未對“意愿父母行使親子關系否定權利”進行規定,但從誠實信用的普遍正義觀來看,意愿父母一旦不可逆地主導、推動了子女出生,無論其以何種方式獲得親子關系,都不得再行撤銷,否則系對子女的極大不正義。
那么,通過境外機構生下的孩子,當意愿父母出現“退單”意愿時,應該依照哪國法律來監管?
高明月認為,應該適用美國的法律,但本案情況較為復雜,因為代孕行為是發生在美國的機構,中國不允許代孕,如果本案中涉及到中國公民,中國只能從行政管理角度去監管,沒有法人或者合法機構來監管。
一些國家的法律為代孕開了綠燈
“所以在中國起訴一家美國的公司,即便法院判決適用中國法律,也很難執行。”高明月說,中國人在美國找人代孕的行為,并不違反中國法律,但“孩子的孕母是可以要求基因去承擔監護人應該承擔的責任,因為她是基因母親。”高明月認為,在基因母親與分娩母親兩者之間,具有生育意愿的基因母親,是具有撫養權的一方。
異國代孕產下的嬰兒,還面臨中諸多法律上的問題。
據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金某自述,其與妻子僅生育一女,已經30歲,想再生一個兒子繼承家產,但妻子身體狀況不宜生育,后結識了“包生兒子”的被告宗某。2017年3月22日及及2017年9月24日,金某(甲方)與宗某(乙方)先后簽訂《全委托代孕包生(男孩)合作協議書》及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簽訂后,金某共計支付被告人民幣71萬元。
后宗某先后安排金某、供卵者、代孕者至泰國進行了相關的輔助生殖手術。2018年3月21日,代孕者分娩一名男嬰,后該男嬰經診斷患有腎積水、先天性心臟病。金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宗某立即退還人民幣71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合作協議》在中國簽訂并主要行為均在中國履行,合同結果發生在中國,應當適用我國法律。
金某簽訂合同的目的,并非解決夫妻雙方無法生育、沒有子女,而是抱有兒子才能傳宗接代、繼承家產的落后封建思想,宗某作為個人而非醫療機構,為他人聯系、安排供卵者和代孕者,組織他人至境外進行代孕手術,該協議有悖于當今社會所普遍認可的倫理道德,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據判決書顯示,本案中,雙方主要的合同義務是委托代孕生子,雖屬無效,但已履行完畢,宗某向金某交付了男嬰,而金某也支付了相應“對價”,男嬰系一鮮活生命且與本案原告有父子關系,故不能依該條規定適用“予以返還”;同時,該男嬰也非可流通的物品,無法用價值衡量,故也不能依據該條規定適用“折價補償”。
判決書同時指出,金某在簽訂《合作協議》時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應當有充分的認識,基于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的給付,屬于不法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給付人無權要求返還。金某在接受對方履行后再訴請要求返還款項,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綜上,金某無權要求宗某返還其已支付的71萬元。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雖然本院作出判決,但是宗某通過從事代孕中介行為進行謀利應當被禁止,金某抱有的兒子‘傳宗接代’的落后思想也應摒棄,人工生殖技術的運用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基于解決不孕不育者的痛苦,而非實現私利。”
(原題為:《花70萬,代孕“買家”從泰國帶回一個混血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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