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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搭乘者遇車禍致傷殘訴賠,司機被認定有重大過失賠20萬
無償搭乘者遇車禍致傷殘,司機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1月6日從浙江寧波余姚市法院獲悉,5日,該院就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司機李某向無償搭乘的乘客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20余萬元。該案也是寧波市首例適用《民法典》新增規定的案件。
無償搭乘,也稱“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車”等,不以營利為目的。澎湃新聞6日從法院獲悉,我國今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雖然原告張某屬于無償搭乘,但由于事故認定書記載司機李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屬《民法典》中機動車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例外情形,故法院最終認定李某不符合減輕賠償責任情況。
2019年11月19日,李某駕車從嘉興海寧市出發前往舟山,車中搭乘一同前往的張某、王某等人。當天下午3點20分許,車輛行駛在杭州灣環線,李某自第二車道向左變更車道時,與第一車道宋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又撞上正在應急車道內的施工車輛和施工人員陳某。
該次事故造成陳某當場死亡,搭乘者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搭乘者張某多處肋骨骨折,李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傷。
交警部門作出“李某對事故中財產損失、自身和張某的人身傷害負全部責任,對王某的死亡負主要責任;王某對自身死亡負次要責任”等認定。
經鑒定,張某的傷勢構成10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張某將侵權人李某訴至余姚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22萬元。
余姚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事故認定書,被告李某對原告張某的人身傷害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雖無償乘坐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但李某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故不能減輕被告李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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