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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三鸚鵡賣家被追刑責,養殖戶稱數十年市場交易幾近中斷
“喂不起,不能賣,只能餓死。”這是河南省商丘市鸚鵡養殖戶眼下面臨的困境。近日,紅星新聞接到網友反映,稱河南商丘近1000家養殖戶飼養的費氏牡丹鸚鵡,因無法出售造成大量死亡的情況。
據了解,費氏牡丹鸚鵡屬于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面臨刑罰。
當地養殖戶告訴紅星新聞,商丘當地養殖費氏牡丹鸚鵡已有30年時間,由于歷史原因,多數養殖戶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2020年10月,部分養殖戶因先前的銷售行為被定性為非法出售,依法被刑事拘留,費氏牡丹鸚鵡市場交易近乎中斷。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等情況,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長期關注和代理多個鸚鵡案的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告訴紅星新聞,《指導意見》把野生動物交易犯罪嚴格限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不包括馴養繁殖,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在目前動物案件司法解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應落實《指導意見》,綜合評價社會危險性,確保罪責性相適應。
“我不舍得這些鳥,前段時間因為鳥糧不合適鳥吃,餓死了好多鳥,我難受了好幾天。如果費氏牡丹鸚鵡不能商業利用,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救助這些鳥,給這么多的鳥找個家。”養殖戶周女士說。
養殖戶:鳥價從30元跌到3元 免費送都沒人敢要
“費氏牡丹鸚鵡在我們商丘已經有30多年了,近些年一直相安無事。2020年下半年,外地公安部門多次來商丘把我們養殖戶和鳥商都帶走了,在這種情況下鳥價從30元一直跌倒3元都沒人要,大量小型觀賞鸚鵡賣不出去,存于養殖戶手中。”
現年40歲的張先生在當地從事鸚鵡養殖已有15年時間,是商丘鸚鵡養殖戶的一名代表。他告訴紅星新聞,經統計商丘市目前共有837戶養殖戶,現存欄育種小型觀賞鸚鵡122萬只,其中多數為費氏牡丹鸚鵡,出欄量占全國總出欄量的90%。
據張先生介紹,商丘人工養殖費氏牡丹鸚鵡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有人從北京引進幾十對鸚鵡自己喂養,發現市場前景良好,鸚鵡繁育迅速在商丘發展起來。
公開資料顯示,費氏牡丹鸚鵡別名費氏情侶鸚鵡、棕頭牡丹鸚鵡,野生的牡丹鸚鵡生活在熱帶叢林中,常集大群生活,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項下物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過2003年,原國家林業局發布《關于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費氏牡丹鸚鵡收錄在名單中,費氏牡丹鸚鵡等小型觀賞鸚鵡的馴養繁殖和入市找到了法律依據,養殖戶的數量和費氏牡丹鸚鵡的繁育量飛速上升,并在當地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
但2012年10月23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2012年第9號公告又對上述通知予以廢止,費氏牡丹鸚鵡的出售、出輸、貿易隨之面臨著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
據媒體報道,2020年10月,江蘇徐州云龍警方公布一起販賣費氏牡丹鸚鵡案件。民警在一輛大客車上發現有人托運44只鸚鵡。通過鑒定后發現,這些鸚鵡均系費氏牡丹鸚鵡,屬于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民警通過偵查發現,這些鸚鵡購買自河南商丘,然后再進行飼養和販賣。10月11日,辦案民警在河南商丘王某家中發現200多只鸚鵡,其中有147只是費氏牡丹鸚鵡。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前30多年都安然無恙。我們也不知道什么時候禁養的。”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在前期推廣全市養殖的時候,并沒有人要求他們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證明,只給一部分養殖戶發了經營許可證,很多養殖戶之前并不了解費氏牡丹鸚鵡屬于國家保護動物。
據張先生介紹,部分養殖戶因先前的銷售行為被定性為非法出售,依法被刑事拘留后,費氏牡丹鸚鵡市場交易近乎中斷。
“現在都是標準化養殖,1000對鸚鵡一個月飼料都要花費1萬元。受疫情影響,一直沒人收鳥。現在飼料都是靠網友的捐助。我目前有1500多對,說實話,如果到春節前還沒辦法,我可能要放飛,快熬不住了。”張先生說。
當地另一名養殖戶周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自己養殖費氏牡丹鸚鵡已經有十多年時間,往年不會為銷路發愁。2020年,當地養殖戶被抓之后,加之疫情大環境影響,鸚鵡的收購價甚至跌至2元錢一對。如今,周女士一家不僅虧損了近年來的積蓄,還得靠超市打工來維持家里1000多只鸚鵡的生存。
“我們這里還辦過學習班,教養殖技術,我把這養鳥當成我的事業來做。商丘現在好多養殖戶堅持不住,鳥餓死的很多。還有家里留一個人照顧鳥,另一個人出去打工掙鳥糧錢。以前我們這養殖戶把這鳥當寶貝養,現在養的越多虧的越多。”周女士說。
費氏牡丹鸚鵡引進人:30多年前引進均為人工繁育種鸚鵡
廣東德萬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部主任何松波兩年前代理過一起費氏牡丹鸚鵡案子,當時有感于養殖戶及愛好者的遭遇,于2018年寫信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呼吁國家盡快將費氏牡丹鸚鵡等陸生野生動物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2017年1月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增設了專門規定,明確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17年7月1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了《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將暹羅鱷、虎紋蛙等9種野生動物被納入名錄。建議貴局在54種野生動物名錄的基礎上盡快論證后將費氏牡丹鸚鵡等陸生野生動物及時納入‘第二批名錄’管理,以保障市場需求,及對原名錄人工繁育從事商業性經營利用的養殖戶及好愛者提供新的法律保障,以使無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風險。”何松波在信中寫道。
最近何松波也從河南商丘費氏牡丹鸚鵡養殖戶那邊了解到,當地大量養殖戶正面臨著刑事風險,不少養殖戶都是靠養殖費氏牡丹鸚鵡為生,前期投入大量資金,現已陷入困境。
據何松波了解,之前在辦案中聘請過鳥類專家針對費氏牡丹鸚鵡出具意見,稱費氏牡丹鸚鵡原生地為非洲,上世紀80年代從香港引進人工繁育種后,經過了30多年的人工養殖培育,因費氏牡丹鸚鵡十分容易繁殖,在國內人工種群已有非常龐大的數量,人工馴養的費氏牡丹鸚鵡主要用于觀賞把玩,該品種在中國內沒有野生來源,且人工馴養的費氏牡丹鸚鵡無法在野外生存。
“目前,野生動物物種鑒定機構難以鑒定物種是人工馴養還是野外來源。因人工馴養和野外來源的費氏牡丹鸚鵡的DNA是一樣的,無法從DNA去區分,要從外觀特征和羽毛顏色才能區分。但現實中很多養殖戶辦不了費氏牡丹鸚鵡人工馴養許可證,相關部門可能將人工馴養的等同于野外來源的費氏牡丹鸚鵡追究刑事責任。”何松波告訴紅星新聞。
著名鳥類專家王增年從事鳥類研究五十多年。1986年,王增年作為北京愛鳥養鳥協會秘書長,從香港引進10種國外鸚鵡共計1000對,其中費氏牡丹鸚鵡100對,飼養于圓明園鳥廠。
王增年告訴紅星新聞,當年引進的所有費氏牡丹鸚鵡均為人工繁育種鸚鵡。由于費氏牡丹鸚鵡十分容易繁殖,在國內人工種群已經有非常龐大的數量,加之價格親民,全國各地大街小巷只要有賣鳥的都能見到費氏牡丹鸚鵡。據他統計,僅2000年國內人工繁育費氏牡丹鸚鵡就將近1億對。
“人工繁育鳥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另一種途徑。把人工繁育的鳥拿去放生很容易造成它們的死亡。”王增年說。
一名鳥類保護協會志愿者告訴紅星新聞,類似費氏牡丹鸚鵡人工繁育條件較為成熟,相關部門在執法時又很難給這些鸚鵡提供良好的收容條件,帶來了很多現實問題。
反盜獵人士:無法完美區分馴養與野生動物
另一方面,紅星新聞注意到,關于在立法上對人工馴養的動物與野生動物區別對待的建議,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反盜獵志愿者撰文指出,很多人擔憂,一旦從立法上區別對待人工馴養動物和野生動物,盜獵洗白將很可能變得更普遍。比如畫眉鳥、百靈鳥等獲得繁殖許可后,實際上出現在市場上的這些鳥類大多來自野外捕捉,不法商販或通過許可證將非法捕捉的野生動物洗白。
“若真能理性、客觀、科學區分人工馴養動物和野生動物,不讓一人因不傷害野生種群的人工繁育活動而‘含冤入獄’,也不讓一只無法野放的人工繁育動物因收容救護不當而慘死,同時又能避免盜獵洗白,豈不美哉?但,我們真能完美區分馴養動物和野生動物嗎?”該反盜獵志愿者表示。
近年來,因售賣鸚鵡而觸犯刑法的案件并不少見,尤其以“深圳鸚鵡案”最廣為人知。2016年5月,王鵬因售賣6只家養鸚鵡(其中2只為小太陽鸚鵡,屬瀕危野生動物)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王鵬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王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二審判決。
2019年江西邱國榮鸚鵡案中,涉案鸚鵡也是費氏牡丹鸚鵡,最終邱國榮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該案代理律師認為,與深圳鸚鵡案相比,雖均為人工繁育,但費氏牡丹鸚鵡屬于原林業部《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所允許商業經營利用的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最終法院參照深圳鸚鵡案做出了從寬處理,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沒有做出無罪判決。
鸚鵡案律師:呼吁人工繁育不與瀕危野外野生動物畫等號
2020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提到,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共收到8000多條意見,其中重點提到,建議在立法上,對人工馴養的動物與野生動物區別對待。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等情況,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有分析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或將給身陷人工馴養繁育案件的當事人帶來希望。尤其是對以費氏牡丹鸚鵡為代表的那些雖仍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人工繁殖技術成熟,無社會危害性的案件上給與從寬處理。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先后代理過多起相關案件,長期呼吁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能與野外野生動物同等刑法保護。在她看來,《指導意見》對野生動物交易犯罪指導意義重大:第二條對嚴格把野生動物交易犯罪對象限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不包括馴養繁殖;第三條把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犯罪對象限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不包括馴養繁殖;第九條明確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相關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明顯不適宜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在我看來,這幾條(《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應該屬于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交易的出罪條款。”鄭曉靜說。
為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制訂《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動物案件解釋》),其中第一條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認定,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鄭曉靜看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常明確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外野生動物,并沒包括馴養繁殖。而《動物案件解釋》第一條包括“馴養繁殖”,這是相關人工繁育產業面臨的共同問題。
鄭曉靜建議在目前動物案件司法解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應該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與時俱進,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把既不珍貴,又不瀕危,更非野生的所謂“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行為認定無罪。
2020年12月1日,張先生作為商丘費氏牡丹鸚鵡養殖戶代表來到北京,向國家林草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張先生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讓張先生先留下聯系方式回家等候消息。
“我現在天天在家等消息。每次洗澡都把手機上套塑料袋放在身邊,我怕沒接到北京給我的電話。這個電話牽連著商丘近1000個養殖戶的生活,當時只留了我一個的。”
“我不舍得這些鳥,前段時間因為鳥糧不合適鳥吃,餓死了好多鳥,我難受了好幾天。如果費氏牡丹鸚鵡不能商業利用,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救助這些鳥,給這么多的鳥找個家。”養殖戶周女士說。
(原題為《商丘三鸚鵡賣家被追刑責 養殖戶稱數十年市場幾近中斷 上千鸚鵡白送沒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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