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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春秋︱婚姻自己當家: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誕生記
1950年5月,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頒布實施。
當時,參與起草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這部法律的過程中,發生過什么故事嗎?
上世紀五十年代,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行宣傳貫徹《婚姻法》游園大會,兩名青年在觀看宣傳小冊子
青年男女依照《婚姻法》進行登記(上海市檔案館藏)
兩封來信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報》(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稱是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而兩個月后,《人民日報》(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對上一封來信提出了異議。來信內容如下:
《人民日報》 海外版總編同志 :
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閱讀了你報“2001年8月24日”發表的《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認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實,但關于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實。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我作為原中央婦委委員、當時參與起草工作的成員之一,有責任將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過程作出說明,以還歷史本來面目。
對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雖然已過去50多年了,但這部法律的誕生過程,卻仍深深留在我的記憶里。大約是在1948年秋冬,劉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村,和在該村的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的委員們談話,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法律做準備。當時,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同志和大部分婦委委員剛剛從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回來,深切了解農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黨中央的想法與群眾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婦委的同志很樂意地接受了這項任務。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中央婦委擬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約1949年3月初稿即從西柏坡帶進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國后,鄧穎超同志把初稿送交黨中央。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修改后,由黨中央轉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過程就是這樣。當時王明是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他看過這個稿子是事實,但沒有參與起草,也沒有參與討論,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沒有提意見,我不了解,但決不是他起草的。
羅瓊 2001年10月22日
兩封來信,對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過程,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說法。僅就兩篇文章來看,羅瓊是親自參與者,應該說更可信一些。羅瓊是原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我國老一代的婦女活動家。她在青年時代就投身抗日救亡運動,后來長期從事婦女工作,幾十年來為婦女解放事業殫精竭慮,作出了重大貢獻。
為了慎重起見,此信在發表前全國婦聯辦公廳專門呈文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審定后批復 :羅瓊同志的文章屬實。
1985年羅瓊(左三)在廣西基層調研
籌備
當年《婚姻法》7人起草小組中其他6位大姐——鄧穎超、帥孟奇、康克清、楊之華、李培之、王汝琪都已去世,唯有羅瓊大姐還健在。幾經周折之后,2002年12月9日,當時已年過九旬的羅瓊大姐接受了我的采訪。記憶的閘門緩緩打開,她為我講述了半個世紀前的那段歷史:
1947年,羅瓊接到中組部的調令,從山東解放區來中央婦委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婦委委員們都到農村參加土地改革運動。7月,完成土改任務后,中央婦委的委員和工作人員們,先后從晉察冀、晉綏解放區回到中央婦委機關所在地東柏坡。
9月下旬,為加強黨對婦女工作的領導,更進一步發動婦女群眾為建立新中國貢獻更大力量,同時又為婦女自身解放創造根本條件,中央在西柏坡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后,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
鄧穎超
起草一部體現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對于這些婦女領袖來說,是一場新的考驗。起草小組成員中,真正學過法律的只有畢業于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們有著長期的革命斗爭經驗,長期做婦女工作,對于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婦女渴望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感受極深。
她們派出工作組對婚姻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據調查材料表明,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少的占33.3%,最多的達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市郊區中,婚姻案件少則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則占51%,多則占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奸以及遺棄等,女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
上世紀五十年代宣傳畫《擁護新婚姻法》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婦女運動決議案》中,明確指出“在農婦中之宣傳與暴動工作,應直接提出關于農婦本身利益的具體要求,如繼承權、土地權、反對多妻制、反對年齡過小之出嫁(童養媳)、反對強迫出嫁、離婚權、反對買賣婦女、保護女雇農的勞動”。1930年11月,中央在《關于勞動婦女斗爭的綱領》中,已經提出“蘇維埃就要立即廢除宗法封建關系的法令習慣,訂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對于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后人給予極高的評價,稱它是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學說,具體運用來解決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問題的最初的法律文獻。它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開端。
1931年1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頒布
《條例》和當時的宣傳畫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基本原則,是廢除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組在討論中,一致認為這個《條例》的基本原則是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法律基礎也比較成熟。
離婚能自由嗎
中央婦委的駐地在離西柏坡不遠的東柏坡。這是個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
為新中國和五萬萬同胞起草《婚姻法》,大家都意識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幾次,每章每條都字斟句酌。每次討論都是大家先發表意見,王汝琪作記錄 ;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過的稿子,又供大家討論。由于對一些條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討論都要發生爭論。
七八個人緊挨著圍坐在炕上,東柏坡的冬天還是挺冷的,窗外寒風呼嘯,屋里卻討論得熱火朝天……
據羅瓊回憶:“當時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問題。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9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大家爭論激烈。有的同志反對離婚自由,一種顧慮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離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會穩定。特別是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 ;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后,一些干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有新愛,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鄧穎超作為一名婦女運動領袖,一直在關注著民眾的婚姻問題。1930年,時任中共中央機關直屬支部書記的鄧穎超,在《蘇維埃區域的農婦工作》一文中指出:“尤其是當斗爭起來以后,農婦中的婚姻問題,童養媳問題,成為普遍的嚴重的問題,而對于這些問題又很少適當的解決辦法,由此引起糾紛與一些農民的反對,是極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對于離婚問題,她表明了這樣的觀點 :“在全國蘇維埃婚姻法未產生以前,對于婚姻問題的解決,只能有原則的決定。最近的期間,可用以下各點:一、離婚,必須經雙方的同意 ;二、由一方提出離婚而對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蘇維埃解決 ……”
結合長期的革命實踐,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寫上“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
全國婦聯檔案處保存著一份珍貴的檔案材料,記錄了鄧穎超對于婚姻法內“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一條的意見:
我主張這一條。理由是中國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說明。早婚、老少婚、買賣婚是普遍現象,如不根絕就談不上婚姻自由。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在黨內也如此。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是主要根據婦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基本上要離的還是要離,反而給下邊的干部一個控制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曾發生很多悲劇。今天規定婚姻法是原則性的規定,破壞舊的,建立新的,就必須針對男女不平等現象,給婦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這一條實行起來下邊會亂。我認為:
一、過去十年沒有這一條,下面照樣發生兩種亂:一種因所謂自由離婚所引起的,一種是不讓自由離婚,特別是一方堅持不能離婚發生的亂,而后者比前者亂得更多。
二、過去有一個時期,婦女工作把離婚作為口號,干部鼓動離婚,這個偏差已糾正。我們不能因執行有過偏差而放棄原則。把舊社會推翻,亂是不可免的,群眾起來革命,其行動總會有些偏差,這個不用害怕,何況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別是一方堅持離婚的自由,老區群眾覺悟高,有些要求,沒有這一條就不能適合群眾要求,特別是婦女的要求。新區群眾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礙生產呢?我認為離婚不自由才會妨礙生產。如果家庭和睦,也不會由于這一條而鬧起離婚來。
在新的政治經濟基礎上來看這個問題與過去又有不同,過去貧雇農娶妻不易,現在則不然。
四、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所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不能離婚所造成的。證明幾個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要求堅持離婚者可以離婚的一條,已不能適應群眾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條例上必須加上這一條件。(李)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說明其意見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為我的意見的根據哩。
總之我是堅持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即離”。至于某些地區不同情況與執行方法上須經過一些必要的步驟等,可以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
婦女同志考慮婚姻條例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有為了限制或照顧少數男人的觀點。其結果,反而對多數婦女不利的。
此外,檔案中還記載了羅瓊的發言內容:“當時無論在城市和農村,提出離婚要求的或解除訂婚婚約的,主要是婦女。這是由于一部分婦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來的不得已的結果。所以,從這個角度講,‘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實際上是反映了絕大多數受迫害的婦女的意愿,保護了她們的利益?!?/p>
由于當時中央婦委人手少,還要承擔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個起草過程,斷斷續續,大約花了半年的時間。
1940年8月12日簽發的一張婚書
誕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婦委隨中央機關離開西柏坡,一起進京。
《婚姻條例》草案,又經過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婦委呈送黨中央,中央立即將該婚姻條例草案分別送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法制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務院政務委員會議,各有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征求意見。
一個星期后,法制委員會便向中央呈報了修改意見。
草案的各章各條,都經過反復的研究、討論和修改。除少數條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華東軍政委員會關于認真貫徹《婚姻法》的指示(上海市檔案館藏)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婚姻法》專門學習的指示(上海市檔案館藏)
《婚姻法》宣傳畫
國家大法
廢舊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宣告:“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婦女干部宣講《婚姻法》(上海市檔案館藏)
《婚姻法》對最低婚齡作了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p>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p>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含著結婚自由,又包含著離婚自由。建立在封建特權財產基礎上的包辦強迫性婚姻,結婚是不自由的,離婚也同樣不自由。據從當時城鄉人民法院和婦女團體有關婚姻案件的材料看,離婚自由已經成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婦女的迫切要求。滿足他們的這一要求,如同堅持結婚自由一樣,是反對封建制度殘余的一種特殊形式的革命表現。
有人評價,正是因為新婚姻法有了這條規定,才使得眾多的婦女,從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擺脫出來。
上世紀50年代出版的《婚姻法圖解通俗本》
一對夫婦共同學習《婚姻法》(上海市檔案館藏)
1950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是中國人民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反封建斗爭的經驗總結,被毛澤東主席譽為“普遍性僅次于憲法的根本大法”。它以博大的內容和深遠的意義,實際上已攬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訂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本文刊于2020年12月30日公眾號“檔案春秋”,經授權,澎湃新聞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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