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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年起施行,不得承保6類風險或損失

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2020-12-25 12:47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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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業務監管辦法將于2021年起施行。

12月25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不斷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在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布,是銀保監會進一步規范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促進責任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密切關注執行效果,加大監管力度,指導保險業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與此前向業內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將原來的六章37條縮減為五章35條。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辦法所稱的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風險防范、應急處置、糾紛調處等相關服務。

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辦法》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范圍,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不得承保故意行為、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或損失等6類風險或損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對于當前不規范競爭行為,《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應當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7類經營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產品;

(二)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三)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四)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五)作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

(六)借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公司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歸屬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機動車輛保險相關監管規定。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明確對應的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服務內容,以降低賠付風險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服務范圍、服務內容。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對保險服務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不得通過保險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范圍。對不屬于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銀保監會此前向業內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要求,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并應在條款中明確保險服務的主要內容。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提供,不計入保費。保險公司單獨提供保險服務的,應簽訂保險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不過,《辦法》刪去了上述內容。

根據《辦法》,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以降低賠付風險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保險服務相關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辦法》還要求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業務管理、授權體系、隊伍建設、業務核算、信息系統、數據統計、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保護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全局,促進責任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風險防范、應急處置、糾紛調處等相關服務。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各項監管規定,遵循保險原理,準確把握回歸本源、防范風險的總體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不斷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在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經營險種及區域。

第六條 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厘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系,嚴格界定保險責任,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以下風險或損失:

(一)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

(二)刑事罰金、行政罰款;

(三)履約信用風險;

(四)確定的損失;

(五)投機風險;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或損失。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應當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產品;

(二)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三)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四)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五)作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

(六)借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保險公司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歸屬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機動車輛保險相關監管規定。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第九條 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明確對應的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服務內容,以降低賠付風險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服務范圍、服務內容。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對保險服務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不得通過保險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監測機構、評估機構、培訓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保險服務。保險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范圍。對不屬于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及時支付賠款,主動提升理賠服務水平,優化客戶體驗。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綜合考慮風險管理水平、違法行為、事故記錄、誠信記錄等因素,科學合理厘定費率,促進被保險人主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純風險損失率表或費率表,保險公司可以參考使用。

第三章 內控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責任保險業務管理,根據公司業務及風險情況確定高風險業務標準和內部授權機制。高風險業務應由總公司集中管理或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各級機構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授權體系,明確各級機構、部門、崗位、人員權限,實行動態調整,加強授權管控,強化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配備具有責任保險專業知識的產品開發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精算人員,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滿足責任保險的承保、理賠、風險防范等需求。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及分公司,應當單獨設立責任保險業務部門,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保險承保、理賠、精算、風險管理、保險服務等制度,并可以根據險種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嚴格執行費用分攤標準,據實列支經營費用,不得將其他險種費用納入責任保險核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功能完整、能夠滿足業務財務核算和管理需求的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責任保險數據統計制度,按照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統計數據。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數據治理機制,定期開展數據核查分析,避免出現數據錯報、漏報、遲報、報送口徑不一致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強化責任保險數據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信息從事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規范案件注銷、注銷恢復、重開賠案、零結案件、拒賠案件、特殊案件、追償賠案等案件的審核流程,明確審批權限,強化案件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能力建設。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時,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審慎評估業務風險,合理提取和結轉相關準備金。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業務,應當充分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風控標準,制定風險預案。保險公司應當審慎承保高風險業務,并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分散和分擔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保險突發事件報告機制,按照銀保監會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及時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責任保險上年度經營報告,直接監管公司向銀保監會報送,屬地監管公司向屬地監管局報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成果、賠付情況、保險服務開展情況、創新亮點、典型賠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二)由總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風險業務經營情況;

(三)責任保險統計制度未單獨列明的險種中,年保費收入占比超過本公司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的單一險種有關情況;

(四)下一年度責任保險業務發展規劃;

(五)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責任保險業務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其他相關險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鄭景昕
    校對:丁曉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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