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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規: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房
12月24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市文旅局四部門印發了《關于規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政策調整范圍,即“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居住小區內房屋,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并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該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在北京市其他允許經營短租住房的區域,小區業主將住宅對外短租經營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并書面告知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之外,還得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則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另外,若房屋屬于出租房的情況,還得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也就是說,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為人們通常所說的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鄉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并不包含在此范圍內。
《通知》還提及,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聯網平臺,應當履行四項責任: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登記房屋詳細地址,核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登記并實名認證經營者身份,逐人登記訂單簽訂人和實際入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入住人員、房屋等信息。
對于核驗材料未通過的、房屋位置或面積與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圖片或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情況,互聯網平臺不得為該房屋提供信息發布。違反規定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電子商務法》處罰。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認為,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共享經濟的興起,北京大量居住小區內的民宅以“城市民宿”形式對外出租。“城市民宿”本質是“日租房”“鐘點房”等短租住房。短租住房與酒店、旅館相比,不按照公安機構要求對房客進行信息登記;與長租住房相比,不簽住房租賃合同,更不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短租住房價格低、位置較好、手續少,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人員“省錢短住”的需求。但短租住房又存在很多問題,亟待納入規范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表示,當前北京市住房租賃市場總體仍處于供不應求狀態,如果居住小區內房屋被用于短租經營,就失去了長期居住功能,進一步加劇了租賃市場供求矛盾,不符合黨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大量短租住房經營者是游離于監管之外個體“二房東”,長租短租兼營或打著長租旗號干短租,嚴重擾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
另外,一些經營者不與房客不見面,“一人預訂、多人入住”“張三預訂、李四入住”“只出租、不管理”等現象非常普遍,到底什么人入住、在房間內干什么,房東、經營者及短租網絡平臺都不掌握,管理部門更不知道,失管的短租住房容易成為娼妓、吸毒人員甚至暴恐分子的藏身之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此外,還存在著擾民問題突出。“民宿房”“短租房”混雜在居民樓內,由于房客流動性大、入住時間不定、人員混雜、夜間活動、不守公德等情況,擾民現象頻發,嚴重影響小區住戶正常居住生活,引發了大量投訴舉報。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趙慶祥表示,《關于規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對于落實“房住不炒”“租購并舉”,對于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對于解決短租住房藏污納垢、城市民宿脫離監管等問題,對于維護首都社會安定和諧,作用重大、意義深遠。
以下為全文: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短租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居住小區內房屋,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區域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四)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書面告知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
三、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應當向互聯網平臺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
(五)經營者身份證明;
(六)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互聯網平臺提供短租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記房屋詳細地址,核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三)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并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實際住宿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住宿人員、房屋等信息。
五、互聯網平臺不得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一)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核驗未通過的;
(二)位置、面積與實際或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
(三)圖片、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
(四)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
六、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經營者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人員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互聯網平臺登記申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居住小區內存在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短租住房的監督、巡查,發現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及時組織屬地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
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公安、網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短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經營者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未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互聯網平臺未要求房源發布者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互聯網平臺未履行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罰;短租住房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或安全隱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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