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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對夫妻約定誰出軌誰賠50萬,丈夫出軌后法院認定賠5萬
熱戀中的情侶們,總是會許下浪漫的山盟海誓來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貞。
如今,除了許下諾言,更多的人還會通過簽署“忠誠協(xié)議”來鞏固愛情。
這不,廣州一對夫妻就約定:誰出軌造成離婚,就賠償對方50萬元!結果男方出軌被妻子發(fā)現(xiàn),妻子憤而告上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丈夫按照約定賠償50萬元。法院會支持嗎?究竟"忠誠協(xié)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記者今日從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獲悉,這起離婚糾紛有了判決結果。
夫妻約定出軌一方賠償50萬元
2017年8月,鄭某和袁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兩人簽署《婚姻財產協(xié)議》,約定今后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系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一商務酒店有住宿記錄。
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shù)哪信P系,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依據(jù)《婚姻財產協(xié)議》袁某向其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訴訟中,袁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其并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其作為一名貨車司機,巨額經濟賠償已遠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財產協(xié)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鄭某、袁某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因生活觀念、價值觀念存在差異,產生矛盾,現(xiàn)鄭某起訴離婚,袁某表示同意離婚,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爭議焦點
協(xié)議中關于“夫妻忠實”的條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協(xié)議條款中約定的行為?
本案中,鄭某、袁某在婚內自主簽署的《婚姻財產協(xié)議》中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內容,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具化。該“忠實條款”實際上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囊环N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沒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于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予以認定。
現(xiàn)雖無直接證據(jù)證明袁某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但結合本案情況、袁某的陳述,足以認定袁某存在關系曖昧、影響婚姻家庭的異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雙方婚內簽署的《婚姻財產協(xié)議》中第三、四款所約定的內容,屬于過錯一方。考慮袁某是貨車司機,收入一般,故協(xié)議中約定5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不符合其實際經濟情況,明顯偏高,顯失公平,故法院根據(jù)袁某的經濟收入、日常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結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鄭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準予鄭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系,袁某支付鄭某賠償金5萬元。
宣判后,鄭某、袁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關于“忠誠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xié)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婚后行為自由進行自愿限制和約束的體現(xiàn),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并非權利義務規(guī)范,而是一種倡導性規(guī)范,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愿以民事協(xié)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同時,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該條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若違反該義務可能會引發(fā)一定的不利后果,而這種后果的量化與落實則可能體現(xiàn)在夫妻離婚之時。
申言之,“夫妻忠誠協(xié)議”的效力取決于其所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目的,若該“違約責任”本無意維持婚姻,而是指向離婚之時的過錯賠償,那么忠誠協(xié)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行為在離婚之時的賠償方式、數(shù)額及標準的預先約定,在不存在瑕疵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作為夫妻離婚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獲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雙方在締約過程中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以協(xié)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否則該協(xié)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原題為《夫妻約定誰出軌誰賠50萬元!鬧上公堂法院支持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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