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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曾發生重大事故,寧波二手車賣家被判退一賠三
寧波的王先生以27.6萬元購買一輛二手車,隨后發現賣家隱瞞該車曾發生過重大事故,訴至法院。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12月14日從寧波江北區法院獲悉,日前寧波市中院二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該院一審判決:賣家胡某對車款“退一賠三”,合計退賠110萬多元。
2019年1月,王先生通過二手車經紀公司,以27.6萬元購得胡某名下一輛奧迪A6L轎車。看車時胡某告訴王先生,車是自己在開,未發生過重大事故,只是右前方有過剮擦,并提供了4S店維修記錄。
買車后,王先生發現安全氣囊有故障,檢測發現安全氣囊失去保護功能。經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證實為重大事故車輛。此后,王先生與胡某等多次協商退車無果,去年8月以涉嫌欺詐向江北區法院起訴,要求“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胡某辯稱是以個人身份與王先生簽訂協議,而非經營者,不適用“退一賠三”,且自己已明確告知對方車輛發生過事故。
法院查明,胡某從上家購買這輛車后做過檢測,檢測報告認定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但其未向王先生提及該檢測報告。這輛車2018年10月發生過重大事故,因未在4S店理賠,4S店維修記錄中沒有事故信息。法院還查明,胡某雖以個人名義和王先生簽合同,但他曾是兩家二手車經紀公司的股東和一家二手車經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曾有69輛車,且未舉證購買涉案車輛為自用。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購買涉案轎車不是自用,案發時從事二手車經營,認定其為經營者,明知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而不告知原告,構成欺詐,一審判決撤銷《車輛買賣合同》,胡某返還購車款27.6萬元,賠償損失82.8萬元,合計110.4萬元,王某將涉案車輛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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