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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副主任主持罷免了主任,卻陷入“誹謗罪”漩渦
12月4日,由一場長達半年之久的“業委會主任罷免”引發的誹謗案——陳華學被指控誹謗罪一案在仁懷市人民法院開庭。該案就是否存在捏造事實,情節是否嚴重,以及是否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而成為焦點。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由于對原業委會主任蘭維倫工作的不滿,2019年6月2日,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以超半數業主舉手表決和投票的方式將蘭維倫職務罷免,當天,陳華學擔任該次罷免活動的主持人。兩個月后,陳華學被警方帶走,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后被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批捕。2020年5月15日,陳華學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其在擔任仁懷市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時,捏造散布業委會主任蘭維倫不作為亂作為的虛假事實,致使蘭維倫的人格和名譽嚴重受損,并嚴重影響了小區居民的生產生活秩序,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面對指控,陳華學堅稱自己無罪。
12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旁聽了此次庭審。
12月4日,陳華學被指控誹謗一案開庭 紅星新聞 圖
事件起因:罷免業委會主任起波瀾
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于2014年5月開建,2017年8月竣工,為當地的經濟適用房,共有2510戶業主。2018年10月28日,經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投票,11名業主被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后由蘭維倫擔任業委會主任,陳華學擔任常務副主任。當年12月4日,“仁懷市東城小區業主委員會”正式掛牌。
而就在業委會成立僅一個多月后,一場對蘭維倫的罷免活動開始了……根據東城小區多份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載,自2019年1月26日起到2019年6月2日,小區業主召開了多次會議,啟動了罷免業委會主任的決議,并最終投票將蘭維倫罷免,同時于2019年7月9日決議通過,由陳華學代理業委會主任職務。
為何要罷免蘭維倫?陳華學介紹,他與蘭維倫在入住東城小區前并不認識,是在籌備成立業委會期間相識的,“一開始覺得這個人還很不錯的”,但在搭檔過程中逐漸發現,“這個人有些不正派”。
按照陳華學的介紹,蘭維倫的“不正派”主要涉及幾件事。一是在業委會掛牌前一天,他和蘭維倫一同采購業委會辦公室的辦公用品,過程中蘭維倫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后被發現制止。二是在和物業公司續簽合同,以及和廣告公司簽訂電梯廣告收費合同時,沒有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并且可能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三是其發現蘭維倫有白條重復報賬、虛高報賬的問題,“自己寫自己報。”
陳華學提供的一份報賬單據顯示,蘭維倫確曾在白色紙張上手寫報賬項目,且涉及的一支記載金額為1200元的錄音筆,實際網購價格為829元。一筆640元的公章款項,在有開具機打發票的情況下,仍手寫白條列舉該項,疑存在重復報賬。
除此,陳華學稱,在小區停車場收費上漲中,蘭維倫曾私自出證明通過社區委托評估公司進行價格評估,使原本38元的費用漲到了340元一月,“雖然沒有證據,但這期間,肯定不排除他和物業、房開商有利益往來。”
這些事情隨后也被小區部分業主知曉,并引發了對蘭維倫的不滿。陳華學稱,加上簽訂電梯廣告合同和續簽物業的事,本身也引起了很多業主的不滿,“然后就有業主召開了業主代表大會,要罷免他,我也同意罷免他,最后就有一千多戶業主簽名邀請我參加了6月2號那次的罷免會,主持了會議。”
法院判決:符合《物權法》罷免程序合法
不過,對于罷免活動,蘭維倫則并不認可。現任業委會部分成員表示,在被罷免之后,蘭維倫曾在小區張貼說明簡報進行反擊,同時未順利移交業委會印章和檔案。而后,業委會還曾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罷免程序的合法性,并要求移交印章、檔案。
據仁懷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號判決書,法院認定了前述小區業主召開的關于罷免蘭維倫的多次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大會,判決書顯示:2019年1月26日,部分業主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推選出多名“業主代表大會召集人”及“樓長”;2019年3月23日,表決通過“啟動罷免業委會主任”的決議;2019年4月27日,蘭維倫被指上任以來亂作為,并有多項“出賣小區業主利益”的事項被公布,同時決定于2019年6月2日召開業主大會罷免其職務;2019年6月2日,陳華學作為主持人,經業主舉手表決和投票表決方式,在超半數同意罷免票中(共發出1500張罷免票,收回1455張,其中1446票同意、0票反對、4票棄權),蘭維倫被罷免主任職務;2019年7月9日,決定由陳華學代理業委會主任職務。
仁懷市人民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自治管理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選舉、投票等活動系小區業主的自主管理行為。有關業主大會、業委會選舉、表決等物業管理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小區業主的自主權利,使小區管理活動能夠體現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認為,在東城小區罷免蘭維倫過程中,其結果經專有面積占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參會業主人數占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共同決議。決議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不過,對于法院判決結果。蘭維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整個罷免活動其實就是因為陳華學不滿意自己當初當業委會主任,是為了想“另起爐灶”自己當主任,從而在幕后散布對自己的虛假不實事實,指使小區部分業主召開業主會議,讓不明真相的業主參與其中,而自己一直在依照業委會的規則履行職責。
劇情反轉:副主任被公訴誹謗罪
面對罷免,蘭維倫介紹,在小區業主多次召開的會議上,諸多關于自己所謂“出賣小區利益”的指控都是虛假不實的,并且在這期間受到了不少業主的謾罵,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而這一切都與陳華學有著關系。為此,2019年6月,他還曾報警控告,遭到了陳華學的誹謗。
在罷免行動兩個多月后,2019年8月12日,陳華學被仁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由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懷檢察院批捕,罪名變更為涉嫌誹謗罪。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三次延遲審查起訴期限后,2020年5月15日,陳華學被正式以誹謗罪提起公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顯示,經審查查明,自2019年1月以來,時任仁懷市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捏造并散布業委會主任蘭維倫不作為亂作為的虛假事實,致使不明真相的小區業主相信陳華學所說,并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張貼大字報等形式宣傳蘭維倫不作為、亂作為的事項,致使東城小區業主辱罵蘭維倫,“嚴重損害了蘭維倫的人格,破壞了蘭維倫的名譽,影響了蘭維倫的生活和工作”,同時造成小區業委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嚴重擾亂了小區居民生活秩序。
起訴書還顯示,在小區業主本身就覺得物業服務不好,停車費用過高的情況下,再加上陳華學等人的宣傳,致使小區業主更加不愿繳納物業費和地下停車費,物業公司運轉困難,小區電梯被停運一兩天,有業主用車堵停車場,與停車場保安發生沖突,“擾亂了小區居民生產生活秩序”。
檢方稱,陳華學所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包括:蘭維倫未召開業委會全體會議,擅自與物業公司續簽物管合同并從中獲取利益、擅自簽訂小區電梯租賃合同并從中獲取利益、私人購買錄音筆使用業委會名義報銷、白條重復報銷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檢方同時稱,陳華學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蘭維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主要闡述了檢方所指控的幾起事實。其稱,在續簽物業合同以及電梯租賃合同時,有多名業委會成員在場,并都表示了同意,所購買錄音筆本就是前期幾名業主湊錢購買用于業委會工作的,沒有發票才用白紙記錄,在報賬后也很快將錢退給了湊錢的業主,對于金額不一致是因為還包含其他費用,而有的白條是先寫上報賬的項目,再對照發票進行的報銷,根本不存在重復報賬的問題。另外也不存在與物業公司、廣告公司、開發商等存在利益經濟問題。“我一包煙都沒有抽過物業和開發商的。”
不過,蘭維倫也表示,在續簽物業合同和簽訂電梯合同時確實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委會本就是代替業主行使權利的。”
蘭維倫同時回應,關于停車費漲價,是開發商要漲,并在住建局、街道辦主持召開了多次協調會議后,大家無法達成一致,而由社區委托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跟自己沒有關系。
“這些所有的事情都是陳華學捏造的,是對我的誹謗。”蘭維倫說,而由于很多業主被陳華學欺騙,自己也遭到了不少人的謾罵。
庭審現場:誹謗的“罪與非罪”
12月4日,陳華學被指控誹謗罪一案在法院開庭。而依據法律規定,誹謗罪除非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需受害者告訴才處理。這一因罷免小區業委會主任引發的誹謗案是否應當被公訴也就此受到關注。
12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旁聽了此次庭審。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長達數小時的質證、辯論。
檢方出示了多份證人證言及書證,以支持對陳華學的指控。不過,陳華學均未予以認可。
在該案是否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焦點上,檢方稱,一方面,因為陳華學捏造事實讓多名小區業主信以為真,并對蘭維倫實施了謾罵,蘭維倫受捏造事實而遭到罷免,這嚴重損害了蘭維倫的名譽。
另一方面,業委會、物業、停車場、廣告招商等因素都與公共秩序密切相關,這關系到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文明程度,陳華學宣傳蘭維倫的不作為亂作為,導致小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影響了小區的文明、安定和團結。同時,陳華學通過業主大會以聚眾形式宣傳無事生非的捏造事實制造事端,聚眾擾亂了小區居民正常的場所生活秩序和言論表達秩序。
再者,陳華學捏造事實宣傳蘭維倫與房開公司有利益往來從而導致停車場收費過高,造成業主不交停車費,堵塞停車場。其行為還擾亂了小區居民正常的停車秩序。并且,陳華學捏造蘭維倫與物業公司有利益往來才續簽合同,讓上千業主拒交物業費,致使物業公司不得已停掉電梯,并經營虧損最后終止物業服務合同。陳華學行為擾亂了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而辯方則認為,所謂“捏造事實”均有基本事實,蘭維倫行為本就超越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業委會章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不作為亂作為,而身為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的行為則是對業委會主任蘭維倫正當的監督批評。對蘭維倫的罷免也是小區業主在行使自我管理的民主行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辯方同時稱,對于業主不交物業費、不交停車費其根本原因在于服務不好,收費標準過高,這是業主自己的選擇,與陳華學無關。同時,陳華學不僅不存在捏造事實,也不存在情節嚴重,更不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公訴條件,更不應上升為刑事公訴案件。因此,陳華學并不構成誹謗罪。
專家意見:需有足夠證據支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運梁表示,《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從實體上講,首先,誹謗罪需要有捏造事實,且“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基本事實成立,只是存在夸大成分的,就不能算捏造”,再者還得情節嚴重。從程序上說,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且這里的告訴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進行告訴,除非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介入,由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成都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省法制與社會治理研究會副會長鐘佩霖介紹,誹謗的罪與非罪關鍵在于“情節嚴重”,這主要取決于“捏造事實”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情節嚴重”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同時提到,誹謗罪一般由被害人自訴,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除外。
專家稱,在陳華學一案中,是否有捏造事實,情節是否嚴重,以及是否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也就成為了焦點。“需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才行。”
該案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業委會副主任主持罷免了主任,卻陷入“誹謗罪”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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