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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洋洋案:在“反家暴上”我們還能做什么?
原創 顏方平 循跡曉講 收錄于話題#社會熱點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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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方平
圖片/排版/校對:循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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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個始終困擾社會的話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做過調查,結果顯示,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
在生活中,當我們聽到周圍的男士半開玩笑地說一句,“老婆就是用來打的”,有多少人真的會感覺心頭一顫呢?時間已經到了2020年,家庭暴力的問題不僅沒有能夠得到緩解,反而愈演愈烈,觸目驚心。
▲上:方洋洋離世后,方家提前給她安排好了陰婚;下:拉姆在家暴中沉默隱忍了十幾年 圖源于網絡山東22歲的女子方洋洋因未生育而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積燒傷,山西朔州男子撞人后砸死妻子,三樁慘案揭示了,家暴的結果,遠不止于被打那么簡單。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立法的本意是為了遏制家暴,可是結果卻事與愿違。從法律實施到2019年12月31日,僅公開報道的與家暴相關的命案就有942起,致死1214人,其中女性占76%以上。算起來,平均每五天就有三名女性因家暴而死。
為什么家暴一發生,就不會停止,社會能為解決家暴問題做些什么,法律在家暴面前真的有用嗎?
01
刑法的規定
方洋洋死后,當地檢察機關對方洋洋的公婆和她的丈夫提起公訴。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虐待方洋洋致死的公婆和丈夫犯虐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公公)、有期徒刑2年2個月(婆婆)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丈夫)。
方洋洋之母將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相關新聞也引起了輿論的軒然大波。
▲方洋洋案一審判決結果 圖源于網絡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案,不受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個人的干涉,但說輿論對此案的審判真的不會有影響,是不會有人相信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者被告不服判決而上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而非僅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審查,但不能直接對刑事部分改判。
在輿論波濤的漩渦中,受理上訴的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一審法院違反程序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不以此為由,也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發回重審。
▲11月17日,方洋洋的夫家大門緊閉。新京報記者 喬遲 攝我們相信,此案的重審應當會依法公正處理,不枉不縱。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加害者會被法院判處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很多人對刑法的不解之處,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加害者致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如果按照虐待罪來判,最多只有七年有期徒刑。
對比來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的法定最低刑都是十年有期徒刑,遠高于虐待罪致死的法定最高刑。
很多人認為,正是由于虐待的刑罰太輕,才導致了頻繁發生的惡性家庭暴力案件。曾經在社交軟件的群組中,經常會轉發一些段子,例如“犯某某罪一律死刑”。
這種行為藝術,很好地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十分樸素的“嚴刑峻法”的法治觀。他們單方面認為,只要刑罰嚴厲,就能夠遏制某種犯罪。
02
刑罰輕了嗎?
我們把刑法綜合起來看,可能致人死亡的罪,并不止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兩種。
例如,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們心中有樸素的“嚴刑峻法”的思想,但換個角度想,對于主觀惡性較大的人,再嚴重的刑罰對他來說又有什么用呢?殺100個人,和殺1個人,最多都只能以1命相抵,一味的嚴刑峻法,實際上等于犯罪情節加重的邊際成本為0,反而起不到嚇阻犯罪的作用。
▲當天上午不愿宰魚,下午沒幫忙遞東西和沒洗衣服 圖源于網絡對于罪刑的認定,不光是看“死亡”這個結果,要綜合主觀和客觀方面,奉行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認定。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犯罪行為,并不都以重傷或死亡為主觀目的。
在虐待家庭成員的問題上,至少很大比例的家暴施暴者在主觀上都并不想真的“弄死”家人,只是要逞一時之快。對于那些長期毆打、虐待家人的人來說,他們這種“長期性”的虐待行為,也證明他們并沒有“致人死地”的主觀惡意。
但是,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具備傷人或者殺人的主觀惡意,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為目的施暴,不管是不是家庭暴力案件,都應當以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刑法體系中,除了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行為,或者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加害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余的不以殺人為主觀惡意的致死罪行,都不應當參照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來設定刑罰,這才符合刑法學中“罪刑相適應”原則。
▲多數遭遇家暴的人身邊,旁人多勸和不勸分 圖源于網絡但是,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是理想狀態,實務中確實也很難界定主觀惡意到底是什么。
方洋洋去世當天,上午被公公張吉林和婆婆劉蘭英輪番抽打了三次,頭、膝蓋、手被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中午沒有被允許吃飯。下午,喝過不少酒的張吉林不僅抽打了方洋洋,而且還惡意剪了她的頭發。
禹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尸檢鑒定書顯示,方洋洋符合在營養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的情況。
▲方洋洋出嫁當天的視頻截圖 圖源于網絡死亡當天的情況,很可能就是之前無數次被打的重演,從行為的角度看,如何界定張吉林和劉蘭英究竟有沒有殺死方洋洋的主觀惡意呢?
從邏輯上推斷,劉家傾盡家產付出十多萬元彩禮,就是要把方洋洋當作生育的工具,方洋洋流產后不能再生育,對于劉家來說,彩禮已經打了水漂。
方洋洋是死是活,對于劉家這一群冷血動物來說,已經不重要了。
03
法律的無奈
2016年,《反家暴法》正式實施,可是實施以后,卻并沒有起到明顯的嚇阻家暴的作用。
《反家暴法》中加入了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緊急庇護等措施,讓公權力可以依法介入阻斷家暴,可是方洋洋、拉姆悲劇發生時,為什么公權力沒有能夠早介入、早預防呢?
▲《反家暴法》已出臺四年 圖源于網絡《反家暴法》主要分為家暴的預防、家暴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四個主要方面。
其中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上述機構是預防家庭暴力的主體。
家庭暴力發生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他人依法也有權對家暴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如果危害性質達不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案件的,可以對家暴施暴人出具告誡書。“明白”
除此之外,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維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圖源于網絡家暴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一個新的機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個法律上的“緊箍咒”,一旦裁定,家暴施害人再作出暴力行為,就是違令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可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家暴法》可以看到兩個主要特點。第一是該法律并沒有增加新的公權力機關,或者擴大新的公權力機關的權力,使其能夠專門對家暴的施暴者進行管制。
公權介入家暴的主體始終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聯、殘聯、共青團、工會、居委會、村委會等現有的機制,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外,也并沒有賦予公安機關這樣的行政機關更多的介入權。
▲圖源于網絡這一做法無疑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私權領域的法律,應當以私權救濟為主,而不應當以規范私權為由擴大公權。
然而,這也帶來一個負面問題,那就是公權的介入永遠是被動的,只要家暴的受害者自己不主動站出來維權,公權就不可能有機會介入家暴。
第二是該法律主要著眼于刑事的或者行政的管制,而沒有設計社會對家暴的介入機制。
無論是法院還是公安機關還是居委會、村委會,都不可能在每個家庭當中設置監控眼,隨時觀察哪家發生了家暴。而不管是行政還是刑事的處罰,無非是坐牢而已,對于很多本身就處于社會最底層的施暴者來說,并不具備威懾作用。
不管是人民法院還是公安機關,介入家暴都起不到讓家暴的施暴者“無法抬頭做人”,或者現在流行的“社會性死亡”的狀態。
▲美國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態度同美國當前實施的事前預防、事后救助的法律和政策相結合,成為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有效手段。圖源于網絡這一點依然要一分為二地評價,法律的規范對象應當是公權力,而應該盡可能少的對民事關系、家事關系介入,但法律也完全可以在對家暴施暴者的懲處和家庭關系的協調上,引入更多的角色,例如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義工等。
第三是該法律沒有給家暴行為的受害人賦予更多的,對婚姻關系的處置權。一旦發生家暴,盡管有不少受害人基于各種考慮,不愿離婚,但堅決地離開施暴者是終結家暴的最有力武器。
《反家暴法》卻沒有加入這方面的規定,例如對遭受家暴的一方賦予更多的離婚決定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權,依然是傳統的“勸和不勸離”的婚姻家庭觀,即使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也能看得出來是要盡可能保全婚姻關系。
這就會造成一個很不好的指引作用,那就是“打老婆怎么了,國家不鼓勵你離婚”。
04
世道和人心
不管怎么說,《反家暴法》的實施已經是個很大的進步。雖然國家不鼓勵離婚,但至少不鼓勵打老婆了。
那么國家鼓勵什么?當然是鼓勵娶老婆,《民法典》甚至在婚姻一章中加入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今后任何一方只要無限反悔,就永遠也無法協議離婚。方洋洋的婆家顯然也是這么想的。
▲所以,結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圖源于網絡為了娶老婆,方洋洋的丈夫張丙一家借了十萬元,湊足十三萬元的彩禮,才將方洋洋娶回了家。方洋洋的父親是村里的“老光棍”,直到45歲那年才和一個流浪的女子結了婚,生下了方洋洋。
方洋洋的母親有精神問題,神志不清,方洋洋的父親為了摘去“光棍”的帽子,傳宗接代,不得已才娶了方洋洋的母親。方洋洋的母親從一開始就只是個生育工具。多年以后,同樣的悲劇落到了方洋洋的頭上。
▲方家合影,從左到右依次為洋洋爺爺、父親方天木、母親楊蘭、洋洋。圖源自澎湃新聞,翻拍 / 沈文迪。對于方洋洋的父親來說,生了個女兒,沒有能夠“傳宗接代”,所以一定要在彩禮上寸步不讓,才能“補償”自己沒有兒子的“損失”,這恐怕也是很多地方農村高額彩禮陋習的原因之一。
方洋洋就這樣被以13萬元的價格“賣”到了張家。起初的婚姻生活還是比較融洽的,直到方洋洋流產之后沒能再懷孕。
在張家看來,借錢娶妻,怎么可能是為了給方洋洋幸福,無非就是生個孫子而已。方洋洋已經無法再實現生育工具的“功能”,自然也就無須善待,張家甚至多次向方洋洋的娘家索還彩禮錢。
▲方洋洋母親楊蘭的臥室。圖源于網絡而拉姆在2020年3月與前夫唐路離婚。但是離婚之后,唐路立即催促拉姆復婚,并威脅,如果拒絕,就殺了他們的孩子。復婚后,唐路立即開始繼續傷害拉姆,拉姆忍無可忍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為了能夠成功離婚,還自愿放棄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盡管法院判決離婚了,拉姆的前夫始終不把判決當回事,繼續要求拉姆復婚,最終氣急敗壞,將拉姆殺害。
這些案件,都凸顯了女性作為獨立的個體地位的缺失。她們或被當作生育工具,或被當作撫養孩子的工具,從頭至尾都是男性的附庸。
在女性沒有獨立經濟地位的情況下,為了生計,女性也不得不承受作為男性附庸的不利地位。
筆者經常見到身邊的男性出軌,而他們在家中當全職太太的妻子則無奈地表示,“男人在外面有情人是正常的”。即使妻子不是全職太太,也有抱此態度的情況。
作為附庸,或者作為寵物,自然會有男人認為,“老婆就是用來打的”。
05
娜拉出走以后
娜拉是挪威劇作家易卜生的名作《玩偶之家》中的人物。
原本娜拉滿足地生活在一個幸福的家庭里,但她最后發現自己只是丈夫的玩偶,孩子是她的玩偶,這不是真正的生活。所以娜拉決定出走。
▲話劇《玩偶之家》 圖源于網絡1923年12月26日,魯迅先生在北京女子高等師范學校發表了一篇題為《娜拉走后怎樣》的演講。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娜拉出走之后必定會面臨生計問題,可能去了妓院,也可能找到第二個丈夫,被關進第二個玩偶之家。
真正的獨立永遠只是女性的夢境,夢是好的,但是錢也是要緊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開始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能夠進入社會從事各種職業。但是總的來看,女性進入社會是以放棄女性的性別地位,把自己塑造成和男性一樣的角色,來交換的。
▲例如格力董明珠的行事風格 圖源于網絡很多被認為是“女強人”的女性都要以男性化的姿態出現在眾人面前,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
娜拉出走,當然是一個壯舉,但是娜拉出走之后會怎樣,也應當是全社會都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遭遇家暴的女性,即使徹底離開施暴者,也應當要解決好個體的生存問題,不單是生計、生存,更是應當要被社會接納為一個獨立的個體,而非一個“女人”,或者一個“單親媽媽”,或者一個“等待出嫁”的人。
這需要的是全社會觀念的轉變,不光是女性,每一個人都應當被當作獨立的個體,而不是別人的附庸,家庭的附庸,生育的工具。
在方洋洋案中,張丙一家的行為就是很好的例證。
對于他們來說,沒有辦法生育下一代,人生似乎就沒有了意義?;橐?、家庭,高度與生育相綁定,是中國社會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識,但恰恰是這種意識,阻礙了每一個個體真正走向獨立自主,也催生了諸如家庭暴力等種種問題。
最后,筆者想對那些正在遭受家暴之苦的女性說,或者說想對每一個感覺自己的處境不如意的人說,遭受傷害就要遠離施害者,不僅要勇敢地遠離,更要與相似遭遇的人聯合起來,形成真正強大的力量替自己發聲,才能真正改變社會,而不是單方面指望著“萬能的法律”或者公權力從天而降。
(完)
原標題:《方洋洋案:在「反家暴上」我們還能做什么?| 循跡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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