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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擬提高上市門檻:前兩個財年盈利不低于7500萬港元
香港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計劃提高赴港上市門檻。
11月27日,港交所刊發了有關赴港上市主板公司盈利規定的咨詢文件,咨詢預計持續2個月,公眾可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或之前提交意見。港交所建議,將盈利規定按市值規定于2018年的增幅百分比調高150%,或按恒生指數平均收報點數(由1994年至2019年)的概約增幅調高200%。
港交所擬提高上市門檻。
據悉,港交所《主板規則》第8.05(1)(a)條的最低盈利規定于1994年推出后,未曾作出調整。同時,自2018年《主板規則》第8.09(2)條的最低市值規定由2億港元增至5億港元后,港交所注意到部分僅符合盈利規定最低要求但市值相對偏高的發行人之上市申請有所增加。
對此,港交所提出了兩個方案。
按照方案1,港交所建議按于 2018 年市值規定由2億港元增至5億港元的增幅百分比調高,也就是提高150%,同時股東應占盈利的最低要求將會調高,業績紀錄期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由2000萬港元增至5000萬港元,前兩個財政年度則由3000萬港元增至7500萬港元。
按照方案2,即按恒生指數的平均收報點數,由1994年盈利規定推出實施時的9541點上升至2019年的 27569點的概約增幅調高,也就是提高200%。同時股東應占盈利的最低要求將會調高,業績紀錄期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由2000萬港元增至6000萬港元,前兩個財政年度則由3000萬港元增至9000萬港元。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調高主板盈利規定的建議將加強主板上市與GEM上市(創業板)的區別,為上市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更清晰的選擇及指引。借此建議,我們承諾持續致力提高香港市場整體質素,并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國際金融中心。”
在咨詢文件中,港交所也提到,從監管角度上,港交所關注這些低市值發行人是否真正為了其業務的發展而上市融資(如其盈利預測所述),或其估值是否僅為了符合市值規定而倒算所得,以便為取得上市地位附帶的價值而制造潛在的空殼公司于上市后出售。若這些發行人上市時的估值并非有真正的市場支持,其股價可能會在上市后不久便大跌,以致損害投資者利益,及影響投資者對相關股份升值的信心。因市場需求不足導致股票交投量少,股票流動性低,進一步使相關股票上市后更容易受到投機炒賣的影響,并引發市場大幅波動。因此,發行人上市時的估值并非有真正的市場支持,就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亦影響主板上市公司整體水平。
此外,過高的估值也引發監管關注,首次公開招股發行價是否真實反映市場的預期價格。在某些個案中價格發現過程可能因向投資者提供回傭以使其認購股份的行為,及疑似不當行為如編造人工股東基礎而被影響。所有這些行為都有違聯交所在《上市規則》中的基本原則 - 證券的發行及營銷應按公平有序的方式進行,并引起對相關投資者并非獨立,而是為促使制造潛在的空殼公司并用以出售,操控市場或進行內幕交易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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