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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減刑出獄:先給爺爺奶奶上墳
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當事人于歡減刑出獄,此前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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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減刑出獄次日
一大早回老家給爺爺奶奶上墳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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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決定對于歡減去余刑釋放。于歡母親蘇銀霞告訴記者,當日上午11時許,于歡獲釋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罪犯于歡在服刑期間,能夠悔罪認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受到表揚獎勵6次,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
《刑事裁定書》相關內容。受訪人供圖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于歡母子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討債者杜志浩當著于歡的面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絕望的于歡拿起水果刀捅傷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
于歡案二審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赴山東閱卷審查。2017年5月27日,山東高院二審用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改判于歡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顧
于歡之母在山東省冠縣經營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于歡系該公司員工。
2014年7月,于歡父母以高息向吳某、趙某借款100萬元。至2015年10月,于歡之母共計還款154萬元。2015年11月1日,于歡父母以高息再次向吳某、趙某借款35萬元,其中25萬元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用于歡之父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雙方約定如逾期還款,則將該住房過戶給趙某。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于歡之母共計向趙某還款29.8萬元。吳某、趙某認為該款屬于償還第一筆借款的利息,而于歡父母認為是用于償還第二筆借款。理住房過戶手續。當日下午,趙某糾集數名人員到源大公司討債,并與于歡之母發生爭吵。其間,趙某離開。21時53分,杜某等人進入該公司接待室討債。杜某用污穢語言辱罵于歡之母、于歡及其家人,將煙頭彈到于歡之母胸前衣服上,還裸露下體,侮辱于歡之母等人。后又脫下于歡的鞋讓于歡之母聞。
22時07分,公司員工劉某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后了解情況,并警告雙方不能打架,然后帶領輔警到院內尋找報警人,并給值班民警打電話通報警情。于歡和母親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遭到杜某等人阻攔。杜某等人卡于歡項部,將于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
于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釁并逼近于歡,于歡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某胸部、嚴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
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經輔警連續責令,于歡交出尖刀。杜某等四人受傷后,分別被送至醫院救治。次日早,杜某經搶救無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嚴某、郭某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綜合自封面新聞、紅星新聞、濟南時報、人民法院報、最高法第18批指導性案例等
編輯 | 謝錢錢
原標題:《“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減刑出獄:先給爺爺奶奶上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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